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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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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发产品不行

周丽是某服装厂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厂子效益越来越坏,后来厂里决定按工资的多少,把厂子库房里积压的服装,分发给大家,让大家自行销售,所得货款抵每月的工资。周丽觉得此办法不妥,在与厂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庭审中,周丽认为自己与工厂签有劳动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标准和发放形式。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用服装冲抵工资,违反合同规定,要求补发工资。厂方则认为,单位是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形式。但厂里效益不好,以服装冲抵工资事出有因,且发给周丽的服装价值与工资标准相等,不同意其请求。

仲裁委审理认为,厂方以服装冲抵工资,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遂判令厂方以国家规定货币形式补发周丽工资。

点评: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工资的支付形式。这种现象在效益不好的企业中很普遍。《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周丽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所以仲裁委的判决是合法的,它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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