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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0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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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未上班拒绝支付医疗费

2001年10月,某机械厂职工刘某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871元,当刘某向单位要求报销时,单位以其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报销。无奈下刘某将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查明,刘某1971年参加工作,1994年后,因铸造车间无生产任务,处于停产状态,刘与其他工人均未上班。后铸造车间恢复生产,刘某找到当时厂长,说自己有病身体不适应铸造工种的高温、重体力劳动。厂长说研究后再说,刘某便一直待岗在家。后厂长更换。2001年10月刘某患脑溢血住院,出院后多次找新厂长要求报销医疗费,而厂方认定刘是自动离职不予报销。同时仲裁委查明,由于多种原因,该厂未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故刘某与单位未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认为,刘某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没上班,主要是厂方管理松懈所致。一是刘某要求调换工种,厂方未及时另行安排工作造成其长期脱岗,厂方也未按《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对刘作出行政处理;厂方也未执行《劳动法》中的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致使双方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厂方以刘自动离职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违背相关劳动法规。二是李某也负一定责任,没有主动要求履行义务。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双方应签劳动合同,单位安排刘某适合工作;单位报销医疗费6871元。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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