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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24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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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空难、火灾、翻车等重大伤亡事故一次又一次刺伤我们的神经。近年来,我国每天平均有300人丧生于各类安全事故。每年直、间接损失近2000个亿,可建两个三峡工程——

安全生产一个血泪滂沱的话题

事故频发损失惨重

翻开近期报纸,矿难、空难、火灾、翻车等重大伤亡事故一次又一次刺痛人们的神经——富源、鸡西、繁峙特大矿难共有数百人丧生;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大火,又夺24个年轻的生命……

我们为灾难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损失是无法挽回。为了那些无辜的生命,我们不能回避这个沉重的话题,不得不面对下列一组令人伤心数字。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今年以来,中国矿山事故达2014起,造成3393人死亡。

去年我国共发生约10万起各类事故,死亡130491人;其中工矿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9650起,造成11047人死亡。

由国家经贸委等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的研究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天有300人丧生于各类安全事故中;每年各类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则接近2000亿元,也就是每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

天灾人祸酿成灾难

这些飞来横祸,有的是天灾,而多数则是人祸。前者是人们在改造自然中不可避免所发生无法预料的灾难,而后者则属贪婪失职冷漠等人为因素引起的。人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留给亲属无尽的哀痛。善良的人们义愤填膺地齐声谴责“黑心矿主”丧尽天良之后,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么了?震惊之余,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切进行理智的反思。

有关人士对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结起来有这么几条: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力度不够;管理部门间的关系未理顺;受利益驱动,不具备安全条件盲目生产;安全欠帐较多,投入不足;技术设备落后等等。

除了后两条属“硬件”方面的问题,不是由人来决定的;而其它的则属“软件”,完全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一些地方安全管理几乎流于形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仍进行生产、经营,尽管政府多次进行整治,但经常是前面治理,后面又死灰复燃。什么原因使企业主明目张胆地违反政府禁令?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又为什么难以凑效?无非是受利益驱动,国家三令五申关闭小煤窑,一旦煤炭价格上升,小煤窑又顶风开采。而这些小矿又是当地的财源,完全关闭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正是有利益关系,一些地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安全大检查时,有的给企业通风报信,发生事故帮助出谋划策,隐瞒真相,欺骗公众。

在企业内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使安全生产管理成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前几年,一些企业领导错误地认为安技部门不产生经济效益,养的是“闲人”,在企业减员增效时,将安技科裁减、合并,人员分流,使企业本来就很薄弱安全生产基础,面临更大的压力。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敷衍了事,抓安全管理也形成了一个“怪圈”:接到上级通知——成立领导小组——发通知召开会议——刷标语造声势——到基层检查——写工作总结形势一片大好。这种“形式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只有企业领导心知肚明。

让职工参与进来

长期以来,好像形成这一样现象,抓安全生产监管只是劳动部门的事情,其它相关部门只是协管,实际上协管等于不管,只是挂个名而已。近几年,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很少能听到来自职工的声音。

让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有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安全生产部门监管多为“亡羊补牢”式的,而职工参与管理,可以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工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他们处在生产一线,最有发言权,哪里有安全隐患,哪些安全设施需要加强,他们都一清二楚。可惜在平时管理中,往往最容易忽略来自一线的声音。

工会组织的责任

从众多的灾难报道中得知,大多属于违章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的。身处最底层工人不会不知道这些情况,他们是否向“黑心矿主”反映过,要求改善劳动保护设施,我们现在无从知晓。即使有过,工人个体的力量在利益熏心的矿主面前也是微不足道的。工人的利益只有通过群体的力量,他们的代言人——工会组织来维护。

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安全生产法》都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安全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都规定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监管走上法制化轨道

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等七项法律制度,其范围之广、力度之犬是前所未有的,将对遏制和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起到重大作用。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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