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廉政账户”撤得好
朱介人
2000年初,浙江宁波市在全国推出“廉政账户”,意在让受贿者主动将礼金缴入纪检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如此做了,可视为主动拒礼拒贿。不久,温州、杭州、济南等地纷纷效仿,大有在全国普及之势。
但是,自“廉政账户”诞生以来,对这个“新生事物”的质疑和争议就不曾停息过。笔者也在反对者之列。因为在我看来,这个针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腐败行为而设立的“廉政账户”,很有点像农村老太婆的“劝善”——你们把收到的礼金缴到“廉政账户”上去吧,只要一缴,就是“主动拒礼拒贿”,不仅没事,还能落个清明廉洁的美名,你们何乐而不为?
事实怎么样呢?活生生的现实说明,这只是善良人的一厢情愿,那些贪婪成性、视钱如命的腐败分子根本是不听这一套的。即使有些腐败分子能够拿出一部分钱来缴到“廉政账户”上去,也不过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江苏省南通市教研室主任杨建勋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但他只拿出2万元打入“廉政账户”,于是14万元就心安理得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宁波市在推出“廉政账户”的一年多时间里,收到的也只有180多万元,而这180多万元,竟然就有200多笔,每笔还不到一万元!是贿赂现象不够普遍,还是贿金的数目实在太小?显然,两者都不能成立,只能说明腐败分子太狡猾了!太会钻空子了!所以,“认为廉政账户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的看法很有道理。
更为重要的是,设立“廉政账户”和现行的法律对立。受贿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廉政账户”则成了给党员干部的一种待遇(小偷、流氓是没有这种待遇的)。设立了这种待遇,就把违法分子从法制的框架中解救了出来,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弱化了刑法在惩罚犯罪中的力度。这显然背离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大方向。对于已经收受了贿赂的人来说,可以将贿赂还给本人,也可以上缴纪委或本单位,为什么非得要偷偷摸摸地缴到什么“廉政账户”中去呢?本来光明正大的事情,为何反倒搞得畏畏缩缩、不明不白呢?
最近,福建省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消已经设立的“廉政账户”,实属高明之举。它不仅及时取消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也彻底斩断了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途径,能够使我们的反腐败斗争重新回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廉政账户”撤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