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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24日
公众视角·生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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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文/念以怀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变,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作为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当遭遇劳动侵权时,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一、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通过协商让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制。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监察举报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或其他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该劳动部门拒绝履行或者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以劳动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途径(信访) 由于各级工会、各级妇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还行使监督权,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反映给以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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