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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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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申规矩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日前,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以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同时,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财务监管,以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意在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早在1998年,国发44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曾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此后,各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相应减轻了大病重病职工的医疗负担。随着此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条件、筹资方式等问题的明确,必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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