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新闻背景
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和评比性检查,包括各种升级、评优及各类专项奖等活动,要立即停止进行;对企业进行检查,除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新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各企业有权拒绝和揭发违反规定的评比、检查活动。
199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新闻单位对上述评比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也要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举办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对那些增加地方政府负担、基层反映强烈的全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如全国百强县评比等活动要立即停办。
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凡违反本通知精神,继续举办、宣传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的,上级党政机关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活动为名谋取私利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