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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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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

据《工人日报》 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已于8月5日起试行。该办法规定,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工伤康复被纳入工伤保险,由广州市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康复费核拨、结算及其它业务管理。

据介绍,康复对象是指因受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离岗退养费,由单位或发放此项待遇的部门继续发放,不得减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工伤康复费支付三分之二,由康复对象支付三分之一。康复对象的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工伤康复费支付。《办法》规定,从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至工伤康复期满止,如康复对象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条件中至少有四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伤康复费按康复对象参加康复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支付严重特殊医疗护理费。该《办法》还对康复辅助器安装费用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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