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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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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代班亦是旷工

职工方某系某染织厂固定工,1995年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某便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效益不佳,方某就在外搞起第二职业。从此,经常不来上班,厂领导考虑到职工收入低,厂里又没多少事,对方某也未多加约束。

后企业效益好转,生产逐步恢复正常。1997年10月,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回厂上班。通知发出后大部分职工按时回厂上班,而方某觉的自己在外面干的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上班便请人代替其上班。

期间方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其上班,并告知“如不回厂上班,厂里予以除名。”方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回去上班,但就是没有实际行动。为此1999年12月企业以方某长期旷工为由将其除名,并下发了除名通知书。方某不服,认为自己虽没上班,但每次都请人替自己上班并未影响工作,何况过去很多人不上班都未被除名,厂方对自己的作法有失公正。遂将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经仲裁庭审理认为:方某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达两个月之久,其行为属于旷工,企业作出的除名决定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方某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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