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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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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不幸身亡 家人讨回公道

2002年4月18日,西安东安锅炉燃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因需维修厂房,便雇用赵栓劳等三人共同维修,双方商定4月23日签订合同后开始干活。

4月21日,赵栓劳等三人决定提前于活,遂进入东安厂区进行施工,此时厂方未予阻止,并提供了部分工具。在施工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完善赵不慎自房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赵栓劳的母亲、妻子及子女从原籍长武到东安公司商谈解决此事,期间支付住宿等费用3685元。后因商谈不成,赵栓劳家人将东安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赵栓劳的家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支付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81594元。

被告东安公司辩称,其与赵栓劳之间没有雇用关系,且赵未经公司许可,在无安全措施情况下自行操作不慎死亡,东安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维修厂房事宜与死者赵栓劳等人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等三人虽未按约定提前施工,但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提供了部分工具,应视为被告认可,赵栓劳在施工中坠地身亡,被告作为用人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东安公司支付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计16107.5元,支付赵栓劳之母扶养人生活费8400元。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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