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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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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社保局杨新民致书本报

我省失业保险缴纳另有标准

维权部编辑同志:

贵报2002年8月20日第三版“职工信箱”栏目刊登了贵报百事通先生答复了宝鸡读者文霞同志关于私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的咨询。笔者看后认为: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答复基本正确,而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答复不够确切。答复说:“《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我认为不够确切。因为我省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另有标准。省委、省政府(陕发〈1998〉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按工资总额3.5%比例缴纳,其中企业缴2.5%,职工个人缴1%。祝“职工信箱”栏目越办越好。

■山阳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杨新民

编辑附言:感谢杨新民同志的热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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