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09月30日
维权之页
03

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发放

2001年末,西安某纺织厂决定改组为宏大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除原国有资产折价为股份外,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2002年3月,股票发行即将结束,但仍有一部分股票没有售出,公司领导决定全体员工3、4两个月的工资不发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发给员工相同面额的股票。

崔某和方某为公司工人,家庭经济状况较紧张。崔某找到公司领导,表示支持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但希望公司能够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仍发放他及方某3月和4月的工资。公司领导怕一旦答应了崔某的要求,其他工人也去效仿,决定对其要求予以拒绝。崔某无奈,便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决,宏大公司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其工资,收回替代工资发放的股票。

点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人工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不能用来购买任何商品,在发行阶段是不能变现的。只有上市交易的股票才可能变成现金。即便是可立即变现的股票也不是《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法定支付手段。 ■邰荣军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