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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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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

百事通先生:

哪些部门负责职业病的诊断?

西安 陈华

陈华:

根据卫生部1984年3月1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第16号)规定,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有以下部门: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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