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09月30日
维权之页
03

警惕逼迫式辞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动辞职。

某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该企业经营者便动起了歪脑筋,将这些员工全部下放到外地市场,由于要自负盈亏,加之工资待遇要低得多,一些员工考虑到如此下去,恐怕连坐火车的钱都赚不回来,只好申请辞职,企业自然高兴不已,爽快答应并为他们迅速办理了离岗手续。

逼迫式辞职除了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款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受制于人,只有受人宰害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了,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工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