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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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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工同样享受产假待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是对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因此,不管女职工是在岗、下岗或是富余人员,都应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工孙某是建筑公司职工,1996年3月下岗,在6月份生小孩后一直再未上岗。下岗后,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费130元。7月,孙某向单位提出自己在生育期间应享受产假待遇,要求报销生育期间的有关费用和领取生育工资。经过协商,单位答应只给孙某报销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费用,对孙某提出的产假期间应支付原工资的要求却以其是下岗职工为由,拒不接受。为此,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发给生育工资。

仲裁委受理后,经过调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应发给孙某生育产假期间的生育律贴,标准按该公司199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点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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