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违反程序的经济性裁员
何卫于1999年借调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当时安排何在外勤工作岗位。2000年9月,何卫经该公司经理赵某同意,并在《干部商调函》上签字,由市人事局审批后,正式调入保险公司。由于该公司在《调入人员标准》中规定:“调入人员要带入一定的保费。内勤人员30万元,外勤人员100万元。”由于何卫没有完成100万元保费任务,因而未进入公司人员编制,每月只支付500元工资。2001年年底,该公司进行优化组合、层层聘任,何卫落聘被裁减下岗,当时公司没有出据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发给经济补偿金。
何卫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补发工资5269元,恢复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赔偿经济损失。劳动仲裁审理裁决:驳回何卫要求补发1999年至今编制工资与现行工资差额5269元的请求,恢复何卫的工作,由保险公司补发给何卫2001年12月至今停发的工资。裁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何卫是办理了正式的调转手续,因此,保险公司应视为公司编制内职工。关于补发工资差额,根据劳部发(1994)497号《股份制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何卫在未完成保费任务之前,公司每月支付500元是合理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工资的问题。
该公司在何卫工作岗位的处理上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提供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材料;《裁员方案》没有向劳动部门报告,也未征求全体职工意见;没有按照规定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向被裁人员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因此,劳动仲裁恢复何卫的工作是合理合法的。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