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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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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期间无违纪事实不应辞退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目的就是要给犯错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时间和机会,被留用无明显过错职工,不作轻易辞退。

任某是西安某酒店保安,2000年10月,任某在值夜班时上街用餐,因其认为饭菜有怪味,要求退掉遂与餐厅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将一服务员打伤后逃跑。不久被派出所抓获,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为此,酒店给予任某留用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并改做后勤工作。

2001年10月,酒店以任某在留用察看期间,组织纪律性差,工作消极,并挪用公款为由将期辞退。任某不服,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受理后,经调查,任某挪用公款无事实根据,任某在留用察看期间仅有一次迟到10分钟的考勤记录,认为作违纪辞退理由不足,裁决撤销酒店对任某的辞退决定。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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