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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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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的程序、不可裁减的人员及经济补偿

裁员的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不可裁减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被裁减:一是患职业病或是工伤职工被确认丧失或是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二是在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三是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的经济补偿。1999年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追加补偿金。

■章琦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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