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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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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无效

姜某是某汽车修配厂合同制工人,1996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6月合同到期后,姜某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厂领导告知他,单位决定与其续订劳动合同5年,不能为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为此,姜某多次找厂方协商。最后,厂方提出至少必须续签2年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无奈下,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拆,请求厂方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仲裁委调查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01年6月到期,且姜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汽修厂做法违反《劳动法》。遂裁决,汽修厂为姜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点评:这是一起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企业的做法有两处错误。一是违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是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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