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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30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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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规定了职代会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权利很难得到落实——

职工代表遭遇“失落之惑”

从有问无答到不闻不问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两法规同时明确了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职权,职工代表有权对涉及企业规划、职工利益的问题提出质询等五项权利。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却在一些企业很难落实。

省上一家棉麻公司的职工代表就其日前参加的一次公司职代会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公司职代会原定是要进行换届选举,但开会时却是要通过一项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且37名职工代表是企业行政定额分配给下属单位与科室的,针对这些问题加上对职工安置方案的不满,作为职工代表的他要问个明白,但会上根本容不下他说话,他好几次发言都被领导以会后再谈压了下去,结果改制方案还是在念一遍内容举一下手的情形下匆匆通过,根本没提换届的事。他说,职工代表如果连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都没有了,当这个代表还有什么用。

宝鸡市一家企业召开职代会要审议一个领导分房方案。职工无房住而领导却要两居室换三居室,这样的方案明摆着是厂行政的意思,但职工代表再有意见也得通过。该厂一名职工代表说,我多次与行政交锋无果,让我很是灰心丧气,于是我选择了逃避,有问无答还不如干脆不闻不问。虽然作为一个职工代表我有愧于心,但我没有办法。

谁来为职工“民主参与”掌舵

《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组织者。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而今有些工会始终摆脱不了行政化、官僚化的色彩,只重视支持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对于厂领导无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管理方式非但不抵制,反而随声附和,更谈不上组织带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所以,不少企业便无所顾忌地践踏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把职代会当作获取通行证的机器,使职代会的作用严重变质。广大职工对职代会失望之余便自发选举代表进行上访活动,而这又往往被视为非法,职工们有苦难言。

有工会干部解释说,当下工会工作的重点是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职工劳动争议纠纷都处理不完,哪有心思再提民主参与管理。这种说法能站住脚吗?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一项重要职责是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按照职工意愿管理企业,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一级工会组织如果舍弃了这个重要职责,放弃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还叫什么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只抓一些具体的维权事情,也难免按下葫芦浮起瓢,收效不会多么大多么好!

有义务无责任使质询权失去意义

法律专家认为,如果一部法律法规缺少法律责任,将使法律规范本身形同虚设或者变得毫无意义。法律法规只规定权利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责任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新修订的《工会法》就是考虑到有义务无责任的弊端使工会法成为“棉花法”而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从而增强了法律规范本身的刚性。但是《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在规定职工代表的民主职权时,都仅仅停留在强调职工享有质询权的权利层面,而未有对造成职工民主权利难以落实的企业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缺少了这一环节,法规本身便缺少了权威性和强制性,于是职工民主权利难落实成为难以避免的事实。

相关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仅仅是质询意义上的提意见提建议,假如这一点权利就得不到回应和解释,如何谈得上实质上的进展。

有鉴于此,各级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的上级应作好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基层工会的工作状态,行使好监督作用,因为缺乏真正踏实的调研和职工群众的真实评议,企业工会组织会形同虚设,职工的民主权利便无从发挥。而相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使其真正成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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