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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30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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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的民主职权

《企业法》、《职代会条例》及我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均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同时也规定了职工代表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企业领导,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另外相关法规还规定了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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