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的安全条件不过关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家私人服装企业雇佣了20名女工加工服装,合同期为两年。该服装厂生产车间只有一个大的房间,20个人、20台缝纫机都在其中,十分拥挤。
该厂房通风设备不好,空气污浊,里面电线密布,未设任何消防设备。消防部门曾责令老板限期整改,但老板怕花钱。一直拖着不办。工人曾向老板提过建议,但却遭到拒绝。
2000年11月25日,厂房不慎起火,因扑灭及时,才未酿成火祸。工人要求增设消防设备,老板表面上答应,但仍然一直拖着不办。有3名女工害怕火灾,决定不干了,遂要求解除合同,并尽快给她们结清工资。可这家私企老板以合同期未满为由,拒绝发给工钱。后在多次交涉之下,才发给了3名女工工资,但每人扣下5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这3名女工自然不愿意,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这3名女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该服装厂补发被扣的工钱并赔偿3名女工的损失。同时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服装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点评: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本案中,私企老板没有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因此工人要求保护劳动安全要求是合理的,其要求解除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厂方以不到合同期克扣工钱是非法的。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