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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1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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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减人员应享有优先录用权

西安某服装厂因经营不善,长年亏损,几近破产。厂领导班子决定在2000年底进行裁员。12月20日厂部将裁员计划及原因向劳动局作了汇报,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见。

2001年1月10日服装厂开始裁员,先裁年龄大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230人,再与正患病休养的32名职工以及8名在产假中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形势渐为好转。

2001年5月,某外商又对这家企业进行投资,服装厂要扩大生产规模,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职工吕某等当初被裁减的10人前来应聘,结果未被录用。吕某等认为服装厂应当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诉,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点评:本案中,吕某等主张优先录用权,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服装厂再度招聘人员距其裁员未超过6个月,所以吕某等人有优先录用的权利。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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