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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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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喝酒伤人解除合同理应当

邓某2002年2月15日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6月20日,邓某上班时喝酒,并借酒性打伤了同班组的一名工人。该厂依照厂规厂纪对邓某处以100元的罚款并解除了邓某的劳动合同。

交了罚款之后,邓某认为自己违纪罚款可以接受,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过重,并依据劳动法律第26条规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今罚款之后就解除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似与法有悖,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邓某打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且有公司的处罚决定和同班工人的陈述作证。邓某2002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6月20日打人被处理,不到6个月,尚在试用期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是裁决维持企业的决定。

点评:企业对邓某的违纪行为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后,还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处理过重?《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邓某工作的第四个月,尚在试用期间,不仅上班喝酒,还打伤同班工人,应属不符合录用备件之列,企业完全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存在过重问题。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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