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11月26日
维权之页
03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是某商场售货员,1997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9月,徐某因夫丈工作调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可令徐某没想到的是,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单位以徐某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退回单位为其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以代替未履行完合同的赔偿费。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经调查,认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商场亦同意与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商场不应让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裁决商场要求徐赔偿不成立,应在裁决书下达之后5天内为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点评: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赔偿问题的劳动争议,涉及赔偿和社会保险待遇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另外,徐某为单位工作了4年,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依照法规理应为徐某缴纳养老保险金,这也是徐某应享受的权益。不要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没违法,即使违法承担赔偿时,也不应以扣除养老金来代替。 ■章琦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