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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2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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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生产发生工伤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本人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该私企是季节性生产。2000年停产,2001年恢复上班后,分配我干传达室和维修工作。在此期间我搞维修工作时发生工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赵中

赵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第三十条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同时,1989年9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疾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您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您被派遣去从事维修工作而负伤,按照国家认定工伤的规定,我们认为应认定为工伤,但需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程度的等级鉴定,然后由个体经营者按上面的规定解决您的工伤待遇问题。如果因此与个体经营者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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