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因我工作业绩排名靠后给我降级合法吗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股份制企业的西安分公司工作,从事研发工作。今年8月初公司以我上半年工作业绩排名靠后、考核等级为C为由,对我予以降薪处理,降薪幅度达原工资的32%。不知道公司这样降薪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否申请仲裁补偿由于降薪所带来的损失以及25%的赔偿?可以援用《劳动法》的哪一条条款?
方人
方人:
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据此,用人单位在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基础上,有权决定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工资分配的方式一般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不知您所在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考核等级为C,予以降薪处理,降薪幅度达到原工资的32%”的规定?如果有,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您做降薪处理;如果没有,单位就无权随意降低您的工资。否则,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之规定要求单位补发被扣发的工资,同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