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最低工资如何保障
《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是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却规避法律的规定,随意降低职工工资,减少职工收入,在工资支付问题上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
一是用“计件制”来取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例如,某企业实行计件制,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这样做虽然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制定标准过高,多数职工加班加点难以完成规定的任务,一般出满勤只能拿到200元左右的工资。
二是实行“承包制”。某商贸企业实行百元含量包干,企业只收承包费。职工从上午8点开门到晚上10点关门,一个月营业下来,交了承包费后所剩无几,门市部位置差一点的,连承包额都完不成,何谈工资呢?
三是企业将加班费及津贴等算入了工资,凑足最低工资标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但职工一个月也只能拿到200元左右。厂长、经理却认为,加上加班费和津贴也有300多元工资,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旺季强迫职工加班生产,淡季强迫职工放长假。某陶瓷企业旺季连星期日都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生产,职工待遇还可观。淡季强迫职工放长假,连生活费都不发,职工一年的平均工资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个别私营企业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职工,让职工自己去缴纳。如职工自己缴了社会保险费后,所剩工资就难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如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后退休无着落,职工真是处于两难境地。
上述问题,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激化,争议不断,个别因工资纠纷酿成流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生产经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工作,要把对经营者的普法教育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促进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把广大职工的冷暖放在心上。
二是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工作,在帮助企业发展生产的同时,要深入职工中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劳动标准评价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是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加深企业和职工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了解,增强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自觉性。
五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保险费转嫁给职工个人缴纳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六是劳动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第17条规定看,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和福利待遇等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察企业工资分配情况时,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规范企业行为,教育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审查,为劳动监督提供依据,纠正违法行为。
■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