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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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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应由谁支付

《劳动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5项社会保险,其中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这一规定精神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就体现在一系列国家有关规定之中。最早见于1953年1月2日由当时政务院修正并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16条对生育保险待遇作了6款规定。条款的规定是:“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当时的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8章对生育保险待遇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上述规定表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就在企业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是属于劳动保险的项目之一,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是由企业承担。

有人可能会说,我是在事业单位工作,我的生育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原劳动部于1998年9月4日发出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该通知是经国家人事部同意,就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也是由所在单位承担。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制度改为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然而还有待继续完善。当前多数地区已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4日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凡是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对于未参加统筹的单位,仍应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范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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