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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08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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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企业民管办法

据《工人日报》“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这是近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该《办法》是由北京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和市政府体改办联合印发的。它针对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作出细化规定和分类指导。如《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有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搬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除继续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利。”

《办法》特别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非公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明确其职权要侧重在7个方面。如“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贯彻落实;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等等。

《办法》还对职工代表的构成、作用发挥、权利义务及对其履行权利的保证赋予了新的内容,并在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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