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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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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二房东”打工受伤“大房东”须支付工伤待遇

张建昌于1998年9月被承包中铁二十局第六工程总公司工程的张阳招用到西安市自强东路省运输中心一号楼建筑工地做临时工,月工资约定500元。

1998年10月31日晚7时,张建昌等7人被安排在四楼浇注混凝土。11月1日凌晨3时半左右,张建昌在接运料车之际,吊篮突然上升,致使其从四楼摔下,发生工伤事故。送至西安市第二医院治疗,于2000年6月30日医疗终结。2001年4月,经咸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三级,部分护理,张建昌在此期间,共住院治疗607天,护理708个工日,在医院共花治疗费52153.4元,其中六公司支付了5万元。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张建昌将六公司告上了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六公司支付张建昌,医疗津贴、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1119.8元,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张建昌伤残抚恤金400元及部分护理依赖费169.5元。

对此裁决六公司不服将张建昌告上了法院。其认为,六公司与四川瓦工队张阳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张阳组织劳动力负责工程施工,而张建昌受雇于四川瓦工队。因此,要求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伤残等级鉴定作定案依据,支付相关费用,并对张建昌提供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票据进行了核对,发现数目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昌受雇于六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张建昌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三级,六公司即应按此例支付相关费用,其要求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的工伤等级支付相关费用,不予支持,因工伤鉴定只能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不由司法鉴定。对六公司核实的交通等费用予以认可。遂判决:六公司支付张建昌医疗津贴、护理费等共计48974.8元;从2001年7月1日起,六公司按月支付张建昌伤残抚恤金400元,部分护理依赖费169.5元。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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