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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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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职工竟视法规若无

不少单位常常是“厂长一句话,你就得走人”

最近,不少职工到报社反映用人单位处分职工随心所欲,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罚代管;不听受处分人申辩,只是口头通知,不给书面处理决定。致使受处分职工难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西安某厂从1995年至1999年间,先后三次以旷工为由,将54名待岗职工开除。最近该厂进行改制,待岗职工回厂了解情况时,方知自己几年前已被开除或除名。大家忿忿不平,质问厂方为什么不把处理通知送达本人,厂长称已在报上登了除名启事,没必要通知本人。职工到劳动仲裁申诉,因超过时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处理职工不规范,不仅在行政处分方面,也表现在经济处罚上。本报曾报道的亚辉客运公司售票员王红雨,因漏撕4元车票,被处以2000元罚款。记者就此事采访相关部门时,竟然有不少人对此行为持认可态度,说企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还不乱套了。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但必须依法办事。无论罚款还是处分,都必须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本末倒置。像漏撕4元票罚2000元的做法,太离谱,有悖法理。

对职工开除或除名都是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说是最严厉的处理。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企业处分职工的程序和条件: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还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可是,现在企业处分职工大多把这些程序省略了,只需厂长一句话,你就得走人;企业如给了被处分人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打官司正好有了依据,还不如不给,在报纸上登启事更省事,等你知道了时效也过了。这样做的结果,吃亏的总是职工。

其实,国家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对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作了严格界定,在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张贴公告或登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要勇于据法力争,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处理职工必须有理有据,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使被处理职工心服口服,要不,企业极可能吃败官司,还达不到惩诫犯错误职工的目的。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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