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改制职工无着落怒而上告终获养命钱
仝保明于1991年从西安市新城运输四公司调入西安新城区运输八公司,下边的通运汽车修理厂工作,后该修理厂更名为西安市光华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公司,1997年仝保明下岗回家,该公司一直未给其发放工资及任何补助。
1998年,光华工程机械设备配件公司改制为西安市光华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5月20日,八公司与该有限公司签订分立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分立,现光华有限公司人员(包括仝保明)不变,归属其安排使用,与八公司再无人员隶属关系。
2001年9月20日,八公司与新城福利企业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新城福利企业总公司整体兼并八公司,兼并其在册人员101名及退休职工97名(未包括仝保明)。福利总公司给八公司45岁以上下岗职工每人每月按1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医疗费等。
仝保明在得知上述情况后,找两公司要求发放上述费用,却没得到同意。便于2002年5月将八公司和福利总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养老统筹保险及按协议支付2001年9月至今的生活费、医疗费。
在庭审中,八公司称其与仝保明之间无劳动关系,仝保明系在光华公司工作,领取工资,养老统筹保险应由光华公司办理。八公司和福利总公司签订的协议未包括光华公司及仝保明,故仝保明无权享受每月120元的生活费及12元的医疗费。
福利总公司辩称,其与八公司签订的兼并协议中不包括接收仝保明,故不同意仝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八公司在未征得原光华公司职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企业转为个人有限公司,并将职工转给光华有限公司,违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仝保明的合法权益。八公司在与福利总公司签订兼并协议时又未将仝保明纳入兼并人员,致使仝无法向福利总公司索要生活费、医疗费,因此八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八公司在一个月内对仝保明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