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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19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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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公开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陕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缴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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