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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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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定额以外的加班工资违法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那么,在8小时之外应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劳动,就应属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加班工资。而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对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时间标准,在法定时间外完成的计件任务,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

胡某是某制衣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厂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发给工资20元,月标准件为30件。2002年,由于厂方接到几笔大宗订做工作服务业,如按原工作速度,难以完成订单要求的合同量。为此,厂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讲明情况,要求加班加点工作并征得了胡某在内的职工的同意。此后,职工们在一个月内完成了二个月的工作任务,在当月领工资时厂方仍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工资。胡某觉的不妥,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完成的计件,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则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提出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用于计件工资,拒绝支付胡某加班费。于是胡某将制衣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调查后认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分别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遂裁决,制衣厂补发胡某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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