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有感于“超产受罚”
据报载:重庆万州区三峡皮革制品公司明确规定,职工只需按质按量完成每日定额任务、月收入便会得到可靠保证、超产受罚,精益求精有奖。这一招还真灵,职工的休息时间得到了保证,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产品的质量自然稳步提高,投放市场后颇受欢迎。
多少年来,我们的一些企业习惯于一季度完了上报“开门红”;半年过去了喜提“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要到年底了爱搞“奋战四季度”一类的劳动竞赛。而这类竞赛往往以“加班加点”为主要形式、以是否“超产”定奖金。结果职工的身心极度疲惫,劳动效率反倒降低,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初报“开门红”而后又变成了“闭门忧”;“任务过半了”产品却躺在仓库“睡大觉”;“大战”结束产品也销出去了,但要求退货的却日益增多……
《劳动法》第41条、42条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或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急时抢修的加班外,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须延长加班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规定是有其科学依据的。休息和工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很好的休息,就不可能有很高的劳动效率,就不能保证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而“超产”大都建立在“加班加点”的基础之上,是以牺牲休息时间为代价的,由此不仅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使职工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而“超产”的效果往往也不太好。所以,是否“加班加点”应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超产受罚”的做法确实值得倡导。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