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已经终止单位不能强留
郑某原是西安某建筑公司的固定工,1995年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载明期满日期是2002年10月25日。
2002年8月23日,郑某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即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郑某再次声明不与公司续订合同,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表示希望续订合同,暂时不办理手续。郑某与公司多次交涉,但仍无法办理有关离职手续。无奈之下,郑某于2002年11月28日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建筑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点评:《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他的单位就业。没有劳动者的同意,原单位不得采取非法措施阻挠劳动者办理离厂手续。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