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签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指定职工代表
问: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指定职工代表?
答:《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规定》近进一步规定,为订立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的代表,双方各自产生。用人单位的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代表,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派出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代表各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首席代表,通常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的人担任,没有工会的,则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在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各自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相互磋商,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就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
由此可见,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不能由用人单位指定,而应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代表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担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