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胎儿利益应受保护
封女士为儿子讨公道被受理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4月1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西安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的下岗职工封肇皓,为自己的儿子奚鑫未出生时遭受的伤害而成为智力残疾,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据封肇皓讲,1983年9月14日,他在职工医院供应室消毒间上班,工作任务是收发并消毒物品,上午9点左右,我准备在电炉子上煮针头,发现电炉子不亮,便去查看,谁知电炉子短路,一下子把我打倒在地,当时我身怀小奚鑫已7个多月。护士长阎海丽闻讯赶来,并送我到防保科找张子忠大夫,这时,我感觉没有胎动,张大夫随即请妇产科尹士模大夫会诊。查查胎心不规律,时强时弱,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医嘱立即静脉注射呼吸兴奋剂,大流量吸氧,并嘱重复以上治疗。但胎心仍时有时无,后转省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治疗。她同时申请工伤,但未得到单位同意。
1983年11月13日,小奚鑫出生。在小奚鑫3岁时,封肇皓感觉小奚鑫智力发育较慢,但一直认为是由于个体差异的原因。直至小奚鑫到了6岁时,封肇皓才发现孩子在智力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带着儿子四处检查治疗。直到2002年11月21日封肇皓看到一篇《新法规为母子讨得公道》和自己儿子相似的报道后,才怀疑造成儿子智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非出自他们夫妻身上。封肇皓随后和丈夫去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染色体基因检查,结论是这方面不存在什么问题。封肇皓此后又向各大医院著名妇产科专家进行咨询,得知在怀孕期间的那次电击事故,极可能就是导致原告智力低下的根源所在,于是便想拿起法津武器为小鑫讨回公道。
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小奚鑫能否为诉讼主体,西安冶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职工医院都认为,触电事故是发生在1983年9月14日,而原告奚鑫的出生时间是1983年11月13日,触电事故侵害的客体并不是奚鑫,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且确定公民出生的条件必须是胎儿完全脱离母亲,胎儿出生时应为活性,因此奚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关于胎儿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有些国家却规定公民民事权利是从胎儿开始的,所以在这些国家堕胎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不过,在我国一些特别法里也有一些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奚鑫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特别法上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的法律条款。也有相关的判例,而且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的研究和探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西安一位资深律师说,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小奚鑫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没有问题,虽然民法上规定公民权利始于出生,但是特别法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有据可查的,《继承法》上分割遗产时给胎儿的保留份额,《刑事诉讼法》上怀孕妇女不能执行死刑,其实也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按照法理,当普通法和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应该优于特别法。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也应该会有所规定的。
目前,法院对奚鑫的诉讼主体资格已进行了确认。封肇皓已经委托法院对触电和奚鑫智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审理。
审判结果如何,本报将即时为您报道。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