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退期间应属在册职工
职工吴某2002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当时急需用人,经征得吴某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直到2002年11月给吴某办好退休手续,吴某才不再继续工作。
然而吴某退休后发现2002年12月企业作出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给在册职工月工资提升120元,吴某认为自己2002年6月份虽到退休年龄却仍在继续工作,理应拿到增资部分,但企业却认为其不属在册职工享受不上。
无奈之下,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仲裁部门指出,《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生产上确有必要,必须缓退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仍视同为企业正式职工。吴某正属于这种情况,在延长就业期间,吴某仍是企业在册职工。因此某2000年6月至11月的工资也应增加120元,企业应把这段时间内吴某的增资部分补发。
后经仲裁部门调解,企业同意这样的决定,为吴某补发了这些劳动报酬。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