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工生育权益落实为何如此之难
李丽的心情无法不激愤,单位非但不落实她的产假待遇,而且在走上诉讼途中一而再的不服公正的法律裁决,不仅使她不能续签合同失去工作,而且使她的诉讼成本一再增加。
2002年1月,李丽与西安森哲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资待遇实行的是月工资320元为基准的计件工资制。2002年8月20日,李丽因怀孕胎膜早破、轻度腹痛住进省纺织医院治疗,8月30日顺娩一女孩,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1887.77元,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李丽出院后,曾向单位要求落实产假待遇,却被单位以未按规定请假且入住的医院非单位指定医院为由拒不落实。
2002年9月,李丽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作为企业职工,李丽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且按《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时办法》规定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30天,企业应按劳动法律规定支付李丽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医疗费用。遂以陕劳仲字(2002)第99号仲裁书裁定西安森哲服装有限公司安排李丽休产假,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320元支付产假工资,并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887.77元。
然而森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理由是李丽违反公司规定不能享受相关待遇。但是经灞桥区法院审理查明,李丽住院时其父亲曾于2002年8月21日、9月2日两次电话告知单位代为请假,出院后补有医院假条;另外森哲公司未给单位职工办理医疗、生育保险,每月仅给其职工每人发放医疗补贴10元,未有定点医院就诊。
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费及产假工资。2003年2月18日,灞桥法院以(2003)灞民初字第103号判决判令森哲公司安排李丽休产假4个月,支付产假工资及住院医疗费用。
奇怪的是对于如此简单的劳动法律问题,且有仲裁和一审法院公正裁决,森哲公司依然“为依不饶”地行使自己继续上诉的权利,而李丽因一审法院未对仲裁费用做出判令也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
虽然这起案子还没有明确结果,但类似于森哲公司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许多单位对于女工应享有的生育待遇视而不见,或迫使女工签订合同期内不准生育的违法条款,或在女工怀孕后违规辞退,或拒不落实法定的生育待遇,有些单位干脆在招工之初就拒招女性,其目的主要是想减少一些劳动力成本,而像李丽这样勇于用法律于段追取应得权益的女性却很少;在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尚需社会关注。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