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合同变更要商量着办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用人单位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完善和修正,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变更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
然而,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不经劳动者同意,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下,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女职工马兰与一家百货商场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岗位为财务会计。2002年5月,商场财务部经理安排马兰在公休日加班,被她拒绝。经理向商场人力资源部建议将其调离财务部,6月1日马兰被调到商场化妆品柜台任促销员。马兰向劳动仲裁申诉,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马兰原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不是“一签而定终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一般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多是要求调换岗位或提高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要么是同意变更,要么不同意变更。对于不同意变更的情况,用人单位要向员工讲清楚原因,如果员工一再坚持,就只有以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告终,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多是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用人单位不愿支付或支付不起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岗位,降低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这两种情况外,即使达不成变更协议,原劳动合同也要继续履行下去。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