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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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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联合通知

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金缴费比例

信息台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各地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按新的缴费比例执行。这次调整后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除上海为22.5%,广东为18%外,其他省份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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