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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5月21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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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人员职工代表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了许多下岗、停薪留职、内部退休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有的单位这部分人数几乎已和在岗职工相当。在召开职代会的时候,这部分人究竟产生不产生代表,成了一件比较棘手的事。

对于下岗人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召开职代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应有适应代表名额。对于停新留职人员,只规定保留会籍,但保留会籍期间就不享有工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内退人员,参照“按企业内部规定待退休的职工”的规定,他们仍是工会会员,会籍不作处理,那就是说他们仍享有工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是享有工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就能当选职工代表吗?对于协保人员,目前尚找不到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随站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矛盾也比较突出。为此,笔者建议,职代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作适当的调整,明确这部分人员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和途径,听取这部分人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尽早脱困。

■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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