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划分“临时工”合法吗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某单位的一名职工(是所谓的“临时工”),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好几年,发觉所谓的正式工和“临时工”在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不一样。如在工作时间上,“临时工”的休息时间要比正式工的少,正式工做5天休2天(每天8小时),而“临时工”就要做6天休1天。在签合同方面,“临时工”不是和单位签,而是与第三方(劳动资源部)每年签一次合同。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好!“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区别于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使用一年期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但在劳动关系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他们建立的大多数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使用“临时工”,单位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开支,如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为了缓解苦、脏、累、险的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用人单位雇佣从业人员而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采用计时、计件、即时清结的结算方式,使之区别于具有劳动关系的正式工。通常把这部分用人关系称之为劳务关系。1986年实行国企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就规定了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应该说是一种劳务合同。那时,是以招工指标、名额、档案调动来区别。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不平等的作息时间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从签订合同来看,你们应该属于长期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另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用人单位是否为你们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缴纳,你们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去反映。如果单位不支付你们的加班费,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申诉。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