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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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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怎一个“乱”字了得

依法清理劳动关系,已成为企业健康发展之必须

企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和谐及稳定与否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作。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相对显得有条有理外,混合型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则存在用工管理松散、企业劳动关系复杂混乱现象。在一户有200余人的县属乳品厂,竟有近半数职工档案在企业,人员无踪迹,另有30余人未签劳动合同,加之外聘其他企业的几名退休人员,劳动关系显得相当混乱。

这些现象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和职工不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有些仅是上级领导或关系户的一句话就算有了劳动关系,有些把劳动部门的“招工表”当做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有些甚至把招工时所收的押金、借款收据作为劳动关系凭证,认为自己就是企业的人了;其二表现在职工与多个企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企业领导也弄不清楚本企业到底正式确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多少人。其三表现在企业档案管理混乱,“下岗”、“内部待岗”及“下海”职工混淆不清,有没打招呼悄无声息走的,有停薪留职期满再没回企业的,有建个档案在企业一天班没上过的,有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养老保险代办协议的。

如此以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必然会受到影响。关涉到企业经营方针或改制时,“说不清道不明”劳动关系的职工会嫌弃企业没邀请他们,或企业要找他们时却难觅其踪影,企业让他们做点事情时,他们非份要求多,而涉及调资分红发福利时,又不知从哪冒出那么多的人,且争得寸土不让。

相关人士分析认为,造成矛盾局面最严重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在改革中弱点逐渐暴露,处境日趋困难。有些企业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在生死存亡中煎熬。而各种情形劳动关系的职工大都抱着无利远之、有利趋之的心态,企业经营者一方面要为经营伤神,另一方面还要应付上访、争议等事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是确立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和契约和凭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存在于企业内部极其混乱的劳动关系显然与新型劳动关系不相协调,同时严重制约企业经营发展,因此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清理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必须。

相关人士建议,清理劳动关系不是将职工一脚踢出企业、赶向社会,而应将“下岗”“下海”等区别对待,清除挂岗而没有提供劳动的人员。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需要企业和劳动部门联合起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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