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患病休长假单位仍须缴保险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合同期满,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张某发现公司从2002年5月至8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在此期间张某患病,请长期病假,未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
张某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依法办理了请假手续,也经单位同意,企业无理由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受理后,经调解不成,遂依法裁决:单位为张某补缴2002年5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点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本案中,张某请长病假已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得到了企业的批准,企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律依据。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