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樊川饭店这块“肥肉”到底该谁主宰
作为紧邻西安市区的长安区韦曲正街不乏繁华,紧锣密鼓的西部大开发为这里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座落于韦曲正街樊家什字的樊川饭店所占据的三亩地皮无疑有着巨大升值潜能。
正因其地理位置极具商机,利益纷争便不可避免。
“婆媳”操戈
樊川饭店是长安区一家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管上级是长安区饮食服务公司。早在1999年原长安县政府就给该店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土地使用证被存在行业指导与管理关系的区饮食服务公司所持有。
至2001年时,樊川饭店为寻求自身发展准备拆迁改造,但苦于未持有土地使用证而无法行使改造计划。经多次讨要没有结果后,樊川饭店将长安土地管理局及长安饮食服务公司告上法院,原长安县人民法院(2001)长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判令饮食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长安国用(99)字第13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樊川饭店。
但饮食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是樊川饭店连同原长安县人民政府就坐在了被告席上。
2002年2月22日,西安中院作出认定樊川饭店是独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饮食服务公司代领土地证后应及时交付该店的行政判决书。
长安饮食服务公司在向西安中院申诉未被受理的情况下又于今年5月份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地权之争
2002年11月22日,樊川饭店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选聘原饭店领导马启明为总经理,任期两年。
然而2003年5月14日,饮食服务公司下发一份通知,限樊川饭店于5月15日至5月17日交出营业执照及公章、清理资产并指派新的负责人上任。
5月24日,饮食服务公司又发出通知,限樊川饭店5月26日前彻底搬离,逾期不搬者责任自负。同时对马启明个人发出同样的通知。
5月25日,饮食服务公司在樊川饭店门口张贴告示,决定对樊川饭店实施拆除,限经营户于5月26日前彻底搬离并清理相关手续。
而在5月10日,樊川饭店已向长安区拆迁办提交了拆迁改造樊川饭店重建樊川大厦的报告。
樊川饭店的职工说,他们将为保护集体企业利益不受侵害而斗争。
是非公断
樊川饭店现任经理马启明认为,樊川饭店作为集体性质单位,饮食服务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二者之间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饮食服务公司不享有对樊川饭店的人事任免权、资产处理权,饮食服务公司持证不还、宣布围墙拆楼属于非法行为。其具体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几乎在与此同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受理饮食公司申诉时也认为,樊川饭店是独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饮食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主管上级缺乏长期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而长安区饮食服务公司高经理则称,尽管樊川饭店属于集体性质企业,但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它还不适用于集体企业条例,他们将继续行使主管上级的权利对樊川饭店实施拆迁。
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史景文律师针对这起纠纷提出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一切资财,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长安区政府要求改造长安正街的长政发(2003)24号文和长安区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2003)01号《关于限期拆除樊川饭店的通知》只是要求饮食服务公司监督樊川饭店的拆迁,而非授权其实施拆迁,因此饮食服务公司对樊川饭店所做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
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