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不能扣发工资
张某1998年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化学工业公司工作,2002年2月,张某当选为车间工会小组长,5月份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但其所在公司把张某参加工会和共青团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时日都当旷工处理,并扣发了张某工资。张某多次找总经理要求更正,可不被理睬。张某无奈,只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的工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数量社会劳动的前提下,才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法庭证明人;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2.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3.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仲裁委裁决,化学工业公司补发张某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