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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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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而又幸运的康莉

——兼谈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一点思考

在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5月30日,职业病患者康莉收到了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调解书,常年被庞大的医疗费用压得喘不过气的她,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这也是她拖着病残的身体两年来不懈努力的结果。

康莉现为陕西省物产集团物业公司职工,在这之前她曾在两个单位工作过。1971年她招工进入西安某化工厂工作。刚开始,在涤纶车间当操作工,以后在该厂另外两个岗位上继续干操作工。据她讲,当时的厂房是由一个旧仓库改建而成,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在厂里工作几年后,康莉的脸上长满了黑斑,后来发展到头昏、四肢麻木、乏困无力程度。她先后到过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和工人疗养院职业病科进行过治疗。当时她想如果换一个工作环境,情况也许会有所好转,于是调入了西安高压开关厂,后来又调到了省物产集团物业公司。

在新工作单位,康莉的病仍时轻时重,只得长期服用药物以减轻痛苦。几十年来,在医院、家、单位三点一线来回奔波,其间苦痛只有自己知晓。

2001年,康莉的病情急剧恶化,走路摇摇晃晃,气喘不已。刚住入西安市中心医院检查时,血色素只有3.8克(正常人13克以上),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类化学物中毒,如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治病必然要花钱,而现在的工作单位认为她的病是在化工厂工作时患上的,应由化工厂支付医疗费。多年来,为看病康莉不仅花去了所有积蓄,而且债台高筑。为了能继续治疗下去,康莉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要有详细的职业接触史证明,可是康莉原工作的单位化工厂,一切都物是人非,新厂区窗明几净,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生产流程早已关闭,和她一起工作过的人或退休或调离,好多资料都无从查起,也很难找到证明人。

康莉不甘心,她拖着病弱的身体四处奔波寻求帮助。康莉的遭遇引起许多好心人的同情。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朱西兰多次到化工厂了解情况,又和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去卫生防疫站征询专家组意见。最后,西安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对康莉作出了工伤认定,并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因工伤残四级。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多次调解和积极努力下,化工厂同意支付康莉18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贴、门诊治疗费(含卫生防疫站检查费)共计15181.28元;省物产集团物业公司为康莉办理因工退休手续,如退休手续不被批准或物产集团物业公司不上报办理退休手续,则继续按月给康莉发放工资。康莉还和原化工厂就今后住院、检查、医疗费报销等达成了协议,解除了她的后顾之忧。

康莉是幸运的,她原工作单位勇于承担责任,使她的问题得以协商解除。但此事也暴露出当前职业病患者就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但在执行此规定时,倘若最后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医疗费,也不能证明该病人的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先前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甚至两个用人单位都与职业病患者因争议打起了官司,这都会拖成一个马拉松的过程。这期间,很多职业病患者熬不起,因医疗费落实不了,延误了治疗,使病情恶化。而目前,实行了新的用工制度,劳动者流动性很大,此类问题将会更多地出现。因此,笔者在此提请,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关注这一问题,并能尽快出台措施予以规避。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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